日前,记者从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与之前相比,《管理办法》在多方面作出修订。修改了执法主体名称。根据工作实际,统一将《管理办法》中的原执法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部门职责。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工作管理。实施“一坊一证”。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管理办法》要求,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告知承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中新增告知承诺相关条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可以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同时,强化证后监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申请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小作坊登记部门依法撤销行政登记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管理办法》规定,细化登记证注销的情形,将原《管理办法》中的注销情形分为依申请注销和依法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终止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加工场所迁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回、撤销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小作坊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存在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手续。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建档率要达到100%,重点记录以下内容: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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